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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福建青山特材有限公司福建青山特材不锈钢深加工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07-02-119920,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根据《报告表》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周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设计(2021—2035年)》《周宁县不锈钢深加工产业园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法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获得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不锈钢深加工产业园二期,原项目于2024年3月25日获得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宁安环评〔2024〕15号),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新增用地28亩,重新进行整体布局,同时将液氨制氢装置变更为甲醇制氢装置,新增酸雾处理塔、布袋除尘器、油雾净化器、废污水处理设施(300m³/d)等环保设施,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变动后总占地面积203990.09㎡,主要建筑面积152341.35㎡,维持不锈钢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不变。项目总投资60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632.5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态废料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设置临时隔油沉沙池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不外排。运营期项目酸洗和去油清洗废水、脱盐水制备废水、喷淋废水通过厂区污水收集池收集后进入废水储罐,其中成品清洗废水经由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半成品清洗,其他生产废水立即进入园区工业废水管网,纳入周宁县不锈钢深加工产业园废水处理站做处理后回用于园区公司制作,不外排;冷却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初期雨水经雨水收集池收集后,回用来生产,不外排。生活垃圾污水由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标准)后进入园区污水管网,纳入周宁县李墩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施工期在施工场地四周设置施工围挡,减少粉尘扩散;对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采取封闭或隔离施工,采取洒水、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减少粉尘污染。运营期项目热处理炉和导热油炉采用天然气为燃料并配套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热处理炉燃烧烟气处理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后通过8根不低于21米高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燃烧烟气处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酸洗池、配酸池及去油产生的酸雾经碱液喷淋塔处理,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分别通过4根不低于21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机加工金属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分别通过5根不低于21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以上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污口。废气排放口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和监测技术规范等,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
强化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运营期项目应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控制,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硝酸储罐、氢氟酸储罐、甲醇储罐呼吸废气通过设置平衡管减少排放。无组织排放废气中,硝酸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4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氟化物、SO2、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含油雾和甲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机械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标准限制。运营期应优化产生噪声的设备选型和布局,并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区规定要求(其中相邻园区交通主次干道一侧厂界执行(GB12348-2008)4类区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态废料分类管理。对固态废料应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置。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废料和施工废料等建筑垃圾,应分类收集,合理处置。运营期产生的不锈钢边角料、石灰渣、金属粉尘等普通工业固态废料,分类收集后出售给物资回收企业综合利用;废酸、废酸渣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应符合国家、福建省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交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产生的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处置执行《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的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外运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五)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制定项目地下水及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措施,项目应对可能会产生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的各项途径进行相对有效预防,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治。项目污水处理设备、危险废物贮存间等区域应严格按照重点防渗区的要求采取防渗措施,防渗性能应等效厚度不低于6m、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并加强各生产设施的运行管理,减少跑冒滴漏的产生;重点防渗区应加强检查和维护,避免因防渗能力不够或防渗层破裂导致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项目硝酸储罐、氢氟酸储罐、甲醇储罐罐区应设置围堰,建设不小于15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用于收集事故状态下的事故废水,防止物料泄漏和消防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在各路雨水管道和水事故应急池安装应急切换阀,确保事故期间的污废水可以有效进入事故应急池。
四、你公司应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二氧化硫1.529吨/年,氮氧化物8.471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502吨/年。项目不属于四项污染物的主要排放行业,项目所在地不处于县级(含以上)城市建成区,不属于省级工业园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1.2倍交易,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1.2倍量调剂,总量为二氧化硫:1.8348吨/年,氮氧化物:10.1652吨/年,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所需申购的总量无行业和地区限制。挥发性有机物0.502吨/年,从周宁县“十三五”期间加油站油气回收减排项目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中调剂解决。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法落实;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建设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依据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七、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表》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本项目甲醇制氢工序生产的氢气仅自用,不得外售。待本批复生效之日起,原批复文件《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青山特材不锈钢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宁环评〔2024〕15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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